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第9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