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第7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其會計憑證分類如下: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