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第4條 環境保護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