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22條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由所有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前項投資性不動產,應依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