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基金。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二、投資:指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投資商品,應以取得成本入帳。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可選擇於各項目中分別揭露,或綜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