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17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