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環境保護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 第5條環境保護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前…
- 第6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之會計事項,包括環境保護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增減變化之事項。
- 第7條前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其會計憑證分類如下: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
- 第8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環境保護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環境保護法人本身以外之…
- 第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
- 第10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環境保護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
- 第11條環境保護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
- 第12條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為記錄…
- 第14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環境…
- 第15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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