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環境保護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已設立法人之投資,投資項目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