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法規: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9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或受委辦機關提出:一、報酬請求書。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本部或受委辦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本部或受委辦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