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法規: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業務專家學者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