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署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