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27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取審查費。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