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四章 附則
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者,其環境影響評估之有關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之。
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之有關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當地居民依本法所為之行為,得以書面委任他人代行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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