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開發單位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預審。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