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9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第49條 文教建設、醫療建設之開發,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