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8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第48條 遊樂區、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不宜開挖山頭;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山坡地,其原有樹林地貌儘量保留;原有溪流溝坑之改道或填平,應先徵詢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開發單位應預測未來假日或慶典期間所引入大量遊客及車輛,對交通運輸、停車場、用水量以及環境衛生等所造成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