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開發單位應預測評估開發行為改變地形地貌對下游及鄰近地區排水系統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第33條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善規劃可行之環境保護對策…
- 第34條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發生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油污染等意外災害之風險,以及對周圍環境…
- 第35條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基地特性說明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受影響地區植物之種類、群落與分布、動物之種類、相對數量及棲息狀況,分析…
- 第36條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
- 第37條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
- 第39條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
- 第40條開發單位預測開發行為在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不發生第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中任一可能影響事項者,在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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