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53條 法規: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第53條 本標準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