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開發行為因位於重要濕地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重要濕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同時因位於其他區位或開發規模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