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