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