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業政策。二、礦業開發政策。三、水利開發政策。四、土地使用政策。五、能源政策。六、畜牧政策。七、交通政策。八、廢棄物處理政策。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十、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