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母法 第4條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或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