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
- 第42條公害糾紛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進行調處或裁決。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
- 第43條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44條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直轄市…
- 第45條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 第46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第47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48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一、處理公害陳情。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
- 第49條依本法應為文書之送達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第5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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