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8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48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一、處理公害陳情。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