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調處事由。四、調處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成立之場所。六、調處成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