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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綜合規劃目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15條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15條
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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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前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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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於查明原因後,再依本法申請調處時,其調處費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減半收取…
第10條
公害事件之申請人申請調處時,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於申請裁決時,其裁決費,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減半收取。
第11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該管之調處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申請調處及裁決後撤回申請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第12條
調處委員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定薦任人員交通費、住宿…
第13條
調處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委託鑑定時,應由該專家、學者或機關、機構、團體於鑑定前提出鑑定計畫書及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調處…
第14條
前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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