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第12條 調處委員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定薦任人員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給與標準計算。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證據調查費用,依實支數額計算。前二項費用,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