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1條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規定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前項盲樣測試,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以指定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參加國內或國際盲樣測試方式進行,檢測機構應自行支付相關費用;不支付費用致無法參加盲樣測試者,視為拒絕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