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或採樣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