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9條 測定機構檢驗室之測定人員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其為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測定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測定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