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6條 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