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8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三、超過有效期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劣質環境用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