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30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0條 登錄人於登錄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