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19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四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一、登錄人資訊。二、化學物質名稱。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