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15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三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第15條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五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