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三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五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六。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表六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依附表七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六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六。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表六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依附表七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六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四項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