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18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三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第18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附表三所定資料項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登錄人取得前項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後,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登錄附表四資料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