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母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11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必要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運作人已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已停止相關運作,仍未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二、運作人未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未停止相關運作,情況急迫。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措施,準用前條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必要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