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七章 罰則 第53條 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運作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