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1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第21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