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7條 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