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3條 受貨人收受之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