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一、物質辨識資料表。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三、防災設備。四、中毒之症狀。五、急救方式。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新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