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