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6條 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