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9條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