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如下:一、回收業:貯存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處理業:處理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