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6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