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